童生應試章程碑位于宣威市宛水街道小學校園內。
碑為青石質地,長方形。高1.3米、寬0.83米。碑文楷書陰刻,左行直書,凡20行,每行6~51字不等,共計750字。內容為宣威廩生吳云揚等“共同商酌,將陳太尊前次訂章,具稟申明,懇請公祖大人施批示勒碑”,以期遵照執(zhí)行的考試章程。
碑刻立于清道光二十四年(1844)。關于清代童生考試情況,據中華民國《宣威縣志稿·選舉》記載,按“童試入冊定例”“童試卷冊定例”等規(guī)定,考生要交入冊費、卷結費、卷費等費用,先由學府墊付銀兩定購試卷,然后考生和學署雙方以“取!钡男问絻冬F(xiàn)。因“先前價無一定,應試者每以為患”。清道光二十四年(1844)三月宣威州屬舉貢生員合詞呈請州牧劉沛霖批準歲科兩試定例:文童卷結錢240文,復試卷120文;武童卷結錢460文,復試230文。“州、府考試一律通行,該禮房不得額外需索,別生枝節(jié)。各童生應用制錢如數(shù)買取,不得摻和小錢,短少數(shù)目。其有紳士廩保子弟應試者,照例備價,該禮房免送卷結。除批準立案外,準即勒石榕城書院,永為定例,以永垂不朽云。”以上記載與童生應試章程碑記述的內容相互印證,反映了清代中后期曲靖府宣威州教育管理發(fā)展狀況,對研究清代地方教育情況有重要的歷史價值。
1986年11月,宣威縣人民政府公布為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