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時期,晉國翟氏定居于此,故名瞿村。
1942年汾河決口,南瞿被淹,西頭村民大部分遷入北瞿,東頭村民遷于北二里高地新建,故名南瞿村。
解放初屬陽曲縣。
1958年8月,中共中央作出《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》,我國全面開展人民公社化運動,實行政社合一、撤鄉(xiāng)建社,農業(yè)生產合作社改稱生產大隊。
1970年歸北郊區(qū)。
1983年10月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聯合發(fā)出《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(xiāng)政府的通知》,要求實行政社分開,恢復鄉(xiāng),建立鄉(xiāng)人民政府。
同時,生產大隊更名為村,撤銷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,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。
1998年劃歸尖草坪區(qū),屬向陽鎮(zhèn)管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