夏商周三代時,屬揚(yáng)州地域。
春秋時屬吳,戰(zhàn)國期歸越、楚。
秦始皇二十六年(前221)設(shè)郡縣制,峽江地盡屬九江郡新淦縣。
至東漢永元八年(96)析新淦、廬陵縣置石陽縣,境域贛江以東屬石陽,以西仍屬新淦。
三國吳寶鼎二年(267),析新淦、石陽地,縣境首置巴邱縣。
隋開皇十年(590),撤巴邱、石陽縣,按原屬分別并入新淦、廬陵縣,峽江地盡歸新淦縣。
明嘉靖五年(1526),析新淦6鄉(xiāng)24都,設(shè)峽江縣,清襲明制。
1912年,廢府后直隸江西省轄。
改縣署為縣公署。
1914年,夏省下置道,峽江改屬廬陵道。
1926年改縣公署為縣政府,同年秋廢道,復(fù)歸江西省直轄。
1932年峽江隸屬江西省第九行政區(qū),后改屬第三行政區(qū)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屬吉安地區(qū)。
2000年5月11日,經(jīng)國務(wù)院批準(zhǔn),撤銷吉安地區(qū),成立地級吉安市,同年8月18日,正式掛牌成立吉安市人民政府。
峽江縣屬吉安市。
地名沿用至今。